作者:李亮  来源:法制日报

处居然还有理了

    中央美院代理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认为,高等教育领域存在的学生考试作弊现象是一个十分值得警醒的问题。考试作弊已经产业化,作为治本之道,在对学生加强教育的同时,严肃处理作弊者是必要的。“对被开除学生会比较残酷,但对于整个社会诚信的建设却是有利的。”周泽认为,对学生的同情是一回事,学生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其应该承担的责任是一回事。

    就“剥夺受教育权”的说法,北京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杨东平教授持反对意见,他对本报记者说:“对于学生而言,受教育权等同于入学机会。入学之后,学生自己未珍惜,发生违纪问题,受到处分不能责怪学校。因为惩处作弊的学生本身就是一种教育。”

 

    困惑:自主权被多方影响

    “本案反映了目前全国高校所普遍面临的困境:一方面,学生作弊防不胜防,不采取有效手段予以教育和制止,将使学校对学生的管理难以进行下去;另一方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处理学生又做出了一系列近乎苛刻的规定,在教育行政部门的严苛要求下,会妨碍高校对学生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教育,最终伤害到的将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合格人才的培养。”周泽认为。

    美院事件中,监考人员将作弊学生的电子设备混装在一起,致使事后很难将其中的电子设备一一对应。被开除学籍的一名学生就咬定没有电池的那个电子设备是自己的,没有电池就意味着该设备无法开启,所以该学生是否实施作弊行为尚存争议。

    对于关键证据的保存,周泽认为监考人员不是专业的执法人员,不可能像要求专业执法人员一样去要求监考人员,以此标准去要求教学管理人员是不现实的。

    这个问题并不是只有在考试过程中,在高校颁发学位、纪律处分等各方面都有所涉及,这往往容易导致高校在参与诉讼过程中往往很难拿出有利的证据。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和北京大学的刘燕文学位诉讼案例就是典型。

    前者学生对高校提起的行政诉讼确立了高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原则,而后者则更具有代表性。刘燕文认为北京大学未颁发其博士学位的做法不妥,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理了刘燕文案件,并且判决刘燕文胜诉。然后学校不服,提出上诉,上一级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在这个案件中,刘燕文对于校级学位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关于学位的评价司法机关很难作出裁判,这也引出一个问题:司法是否应该介入高校的自治中?

    杨东平教授认为,学术的评价属于高等院校的自主管理权,法院受理也妨碍了高校的自主权,国外也没有法院受理的惯例,此类案件法院就不应该受理。

    在开除学生的处理上,司法介入确实也同高校的自主管理权冲突。北京市一个基层法院行政庭的法官也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高校拥有独立的裁判权和管理权,按照国际上的惯例,法院不应予以受理;但有法律规定学生可以起诉,审理结束后,执行难又是个问题,同时还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但是也有专家认为,司法介入非常必要。由于大学明显行使着实际的裁判权和处分权,这样的权力能够给学生带来直接的影响,所以在涉及到学生的权利(包括他能否获得学位,受到处分是否畸重等方面)时,应该由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相关决策的合法性作出审查和裁判,从而使纠纷得到公正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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